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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張家銘 - 資料組 | 2020-03-04 | 點閱數: 1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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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
地址:10452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

承辦人:蘇惠櫻
電話:0225857528
電子信箱:nftu@nftu.org.tw
受文者:彰化縣田中鎮新民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
發文字號:全教總法字第1090000045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
主旨: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所涉教師請假、請領加班費或補休乙
案,請查照惠復。
說明:
一、本次為落實防疫,教育部多次參採本會所提建議,包含但不
限於:教師因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,不計入考核等第天數、防
疫照顧假、配合休業日延後敦促各縣市延長代理教師聘期、政府
統一採購防疫物資配發各級學校等緊急措施,本會為此聊表謝
枕。
二、查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」(下稱
本條例)業於一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業經總統公布施行,按本條例
第三條第三項規定,無論服務於公立或私立學校之教師若因接受
居家隔離、居家檢疫、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,與教師為照顧生
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之家庭成員者,各該公立或私立學校
應給予防疫隔離假,殆無疑義。
三、惟教師請假期間倘涉有課(職)務者,為保障人民生命與身
體健康,且阻絕疫情之蔓延,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等重大公共利

益,並同時杜絕道德危險,本會以為:
(一)專任教師因前開事由請假期間,學校應依「教師請假規
則」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本文之規定,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,
並核支代理課(職)務衍生費用。
(二)代理教師因前開事由請假期間,學校應依「行政院與所屬
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第五條第一項,準用「公
務人員請假規則」第四條第十款本文規定,由學校予以公假派
代,並核支代理課(職)務衍生費用。
(三)另準用「教師法」聘任之教保服務人員,因前開事由請假
期間,學校亦應比照「教師請假規則」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本
文規定,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,並核支代理課(職)務衍生費
用;依「勞動基準法」以契約進用者,應依「勞工請假規則」第
八條規定,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,並核支代理課(職)務衍生費
用。
四、又教師倘為配合學校防疫工作,於正常工作時間外,經奉派
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、環境之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之協助
時,本會以為,學校應比照各校導護輪值之運作,應允教師覈實
請領加班費或補休,以增益各該教師職場健康衛生之促進。
五、基上,建請教育部參採本會前開各項建議並以公函週知各校
以利法遵,如蒙俞允,不勝感幸。
正本:教育部
副本:勞動部、各縣市政府(含各直轄市及金門、連江兩縣)、公立幼兒園、全國中小
學、縣市工會、本會自存
理事長 張旭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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