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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陳采筠 - 訓育組 | 2023-10-17 | 點閱數: 33

 
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112年1月30日台財庫字第11203605450號函辦理。
二、邇來本府受理多件檢舉網路販賣菸酒案件,經調查大多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誤觸,為避免民眾因不知法令而觸法,惠請貴機關(單位)、學校協助於所屬頻道、LED電子看板(電視牆)或各網路平台公開播放、資訊網站公告、社群媒體(如:臉書、LINE、IG等)及電子字幕跑馬燈推播,廣為宣導。
三、提供電子字幕跑馬燈訊息內容:「旅客自國外或機場免稅商店購買之菸酒品,只能自用或饋贈,不得販賣,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」。

 

彰化縣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 Youtube 連結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IvorttYO2a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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