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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黃福興 - 總務主任 | 2011-09-16 | 點閱數: 519

一、依據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411號修正公布令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:「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、地點以怠速停車時,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。」爰依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「未依第34條之1規定者,處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1,500元以上60,000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改善;未改善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。」
二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於10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於全國,針對機動車輛怠速熄火給予裁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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